《纯粹法理论》一书在批判了自然法学派与法社会学派相关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价值无涉的纯粹法理论,其中,对于基础规范的预设和国际法理论有颇为独到之处。《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一书全面地阐述了纯粹法学关于法、国家以及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同学们谈论各自的读书心得,
法理13级研究生余海洋对纯粹法的一般原理、法律秩序及其等级结构、法与国家的统一性及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一元论四个方面进行了总结。他认为,凯尔森将纯粹法理论与自然法、法社会学及已意识形态做了区分,以突显纯粹法之纯粹性;在法律秩序方面,基础规范是凯尔森为了解决实在法效力依据而提出的假设,一国之内的法律秩序等级包括宪法、立法、裁判与行政、私法行为与强制行为;法与国家的同一性可从法律秩序角度切入;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一元论以一个理想的世界国家为前提,基础规范则是贯穿不同层级的上位秩序与下位秩序的线索。
法硕13级研究生范骊荣阐述了凯尔森的宪法、国际法理论。他首先探讨了违宪立法的效力问题,在凯尔森看来,违宪立法在依合法程序宣告无效之前始终有效。至于国际法理论,范骊荣同学将其与奥斯丁的相关学说做了比较,与奥斯丁不同的是,凯尔森将国际法看作与国内法同质的强制秩序,即亦为法。
外法12级本科生贾祥云阐述了纯粹法理论的研究对象及不法行为的定义。她指出,纯粹法理论的研究对象是作为意义之法律规范,而非事实或价值。至于对不法行为的界定,凯尔森的理论与以往的学说有着很大的区别,他认为,一个行为之所以不法,并不在于该行为自身的性质,也同行为与法律规范、价值的关系无关,仅在于法律为其设定了强制行为。
法理13级研究生姚为一探讨了凯尔森在《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对正义的看法以及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凯尔森认为正义是一种绝对的价值,并不能为人的理性所认知,法律也无能力承载此价值。因此,正义当从法律研究中剔除。针对他的发言,
外法12级本科生苏恒瑶认为凯尔森将法律与道德完全分离的观点不符合实际,她认为,两者事实上是难以划分的。
法理13级研究生徐洁阐述了凯尔森的双重纯粹性及其正义观。前者表现为相对自然法而言,描述而非评价乃是方法之纯粹;相对法律实证主义而言,规范而非事实则为对象之纯粹。凯尔森的正义观体现在该书副编的《何谓正义?》一文中,在论述了不同正义观的基础上,凯尔森认为,绝对正义非人所能认知,其认可的相对正义意味着能保证对真理之探索的社会秩序。
第二十次读书活动的时间是5月10号星期六上午9:00-11:30,地点为南湖校区图书馆6楼会议室,阅读书目是哈特的《法律的概念》。第二十一次读书活动时间是5月17号星期六上午9:00-11:30,阅读书目是尤根·埃利希的《法社会学原理》。欢迎有兴趣的读者参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