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利希在该书中将法律置于社会背景下考虑,提出了“活法”理论。同学们谈论各自的读书心得,周其明老师做出点评。
法理13级研究生余海洋对该书的前四章做了简要阐述。他指出,法律作为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应当关注事实本身而非用语;法律的研究起点是社会而非国家。余海洋同学还论述了法条、法律规范和裁判规范三者的区别,对社会主义的批判以及秩序的作用等。
法理13级研究生姚为一论述了埃利希的“活法”理论以及国家与法的关系。在埃利希看来,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活法,活法构成了人类社会法律秩序的基础,其不仅仅存在于法律命题中,还存在于司法判决、现代商业文件中。在国家与法律的关系方面,埃利希首先区分了国家法与制定法,然后阐明了立法、司法等职能逐渐由国家接管的历程。国家法并非法律的全部,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法律的表现形式之一。
法理13级研究生徐洁阐述了法、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她指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理解埃利希思想的一个切入点。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的众多机构之一。国家对于法律的意义在于它给予来源于社会的法律以有效的支持。
本学期的“阅读经典”活动到此结束。下学期的“阅读经典”活动,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