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经典”第十三次活动纪要及第十四次读书活动预告

发布者:图书馆发布时间:2014-03-10浏览次数:0

 

201438星期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图书馆举办“阅读经典”系列第十二次读书活动。本次阅读书目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活动由周其明老师主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韩桂君副教授出席了本次读书活动并做了发言。

《社会契约论》一书主要论述了国家的起源和目的、人民主权、政府的种类与建制原则等内容,其论述详实而深刻,在启蒙运动时期对世人产生了极大影响,此书是世界思想史上的重要著作之一。同学们谈论各自的读书心得,周其明老师做出点评。

法理13级研究生余海洋阐述了三点内容。首先,他简述了社会契约论的起源,描绘了书中所述的自然状态,并指出人类由自然状态过渡至社会状态是为了公共的福祉;其次,他论述了社会契约论的特点和本质;最后,他指出卢梭将自然法视为人类激情退却后的理性法则,与以往思想家的自然法理论有所区别。

法学13级本科生彭月主要论述了卢梭的平等和自由观。她首先指出,平等和自由是立法者的两大目标。就自由而言,自由是人的天赋权利,不能被强力剥夺;就平等而言,彭月同学认为卢梭的平等观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这种平等构成了对自由的保障。针对彭月同学的发言,老师补充了自由与社会契约的关系这一点,社会契约规定了人们约定的自由,契约一旦被破坏,人们的天然自由即得以恢复。

司法13级本科生纪冲也论述了自由的理论,内容涵盖四点:人类有为自由而反抗压迫的权利,自由是人类的天性,自由不可轻易被剥夺、被转让,以及唯有服从人们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在前述两位同学发言的基础上,法理13级研究生王波阐述了自由与法律的关系,他指出,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服从公意也即服从法律是自由而非奴役。此外,他还论述了公意与众意的区别,以及卢梭对划分党派所持的反对态度。针对王波同学的发言,老师带领大家梳理了书中对法律的论述,尤其强调卢梭对共和的定义。卢梭认为,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就是共和国。这种法治观与西塞罗、洛克等思想家皆有不同。

接着,法律13级研究生姚为一阐述了有关政府的理论。首先,他指出主权者与政府之间的委托关系,政府以主权者的名义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护公民的自由;其次,他论述了行政官具有的三种意志,分别是个人的意志,全体行政官的共同意志以及主权的意志,社会秩序所要求的这三种意志的级差与体现在个体身上的级差相反;最后,姚为一同学指出解决前述困境的方法就是依赖于立法者的立法技艺。针对姚为一同学的发言,老师补充了不同政府的特点,尤其是对领土大小与政体之间的关系进行阐释。

法学院12级本科生李红锦对立法权的相关内容进行论述,指出立法权的不可代表性。老师指出,卢梭在该书中主张的是直接民主,主权不可转让、分割及被代表,然而主权不同于权力,卢梭没有将主权与权力进行明确的区分。

外法12级本科生苏恒瑶首先指出政治生命的原则在于主权的权威,然后就如何维持主权权威这一问题进行论述。她将解决这一问题方法归为定期集会,而对于集会次数的规定则取决于多方面的考虑。

外法12级本科生贾祥云也就主权问题谈论了几点,她阐述了主权的不可转让与不可分割的特点,对主权行为进行了解释。此外,她还补充了人类由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后的利弊得失。

公共管理学院12级研究生魏琛探讨了好政府的标志这一问题,指出人口是评判一个国家成员的生存与繁荣的标志,唯有人民的经常状态而非骚动和内战才会产生人类真正的繁荣或灾难。

法硕13级研究生范骊荣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相关内容做了补充,将立法权的不可代表性与行政权的可代表性进行比较。此外,他还指出,当出现贿选的情形时,古罗马时期采用秘密投票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

法理13级研究生徐洁论述了财产权的相关内容,指出要认可对于某块土地的最初占有者的权利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主权者与所有者对同一块土地所具有的不同权利。

最后,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韩桂君副教授谈论了几点她的阅读感想,尤其是对自由与平等的关系、主权理论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第十四次读书活动的时间是315号星期六上午9:00-1130,地点为南湖校区图书馆6楼会议室,阅读书目是《潘恩选集》和《联邦党人文集》。第十五次读书活动时间是322号星期六上午9:00-1130,阅读书目是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和《旧制度与大革命》。欢迎有兴趣的读者参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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