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经典”第四次活动纪要及第五次读书活动预告

发布者:图书馆发布时间:2013-11-04浏览次数:1

 

2013112星期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图书馆举办“阅读经典”系列第三次读书活动。本次阅读的书目为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共十三名教师和同学参加本次读书讨论。活动由周其明老师主持。

《法学总论》一书是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下令编写的一部法学教科书,全书共分四卷,计九十八篇。其内容非常丰富,涵盖了私法的各个方面。在场的每一位同学都对各自的读书心得进行了汇报,周其明老师依次点评。

法硕13级研究生范骊荣首先就全书涉及诉权的部分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他指出,诉权是人们追求正义的手段之一,  然后从诉权来源的多样性、种类的多样性以及诉权的行使这三个层面细述书中的具体规定。同时,他还指出了书中的不足,认为对诉权的规定不仅太过繁杂,还体现了诉权的不平等性。周其明老师对范骊荣同学的发言表示赞赏,认为其视角独到。

法理13级研究生余海洋随之进行发言,其汇报内容涵盖三个方面:正义及其与法律的关系,法的分类,物权主体。其中,对法的分类,余海洋同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总结,包括公法、私法,自然法、市民法与万民法,成文法、不成文法,人法、物法和诉讼法这几种类别。

刑法13级研究生喻蕾重点关注了书中与其专业有关的部分,即卷四的第二篇“对抢劫者的诉权”、第三篇“亚奎里法”和第四篇“侵害行为”。她的发言主要将书中规定与现代刑法理论相联系,并用现代刑法理论中的术语,如正当防卫、教唆犯等对相关规定进行了解读。

法学13级本科生彭月对人法、物法这两部分进行了补充。人法部分,她简要叙述了家长权的内容,并提出监护权与保佐权是家长权的延伸;物法部分,她就物的分类之一有形物与无形物做了进一步阐述。如,她认为有形物根据物的性质又可作出属于人的财产和不属于人的财产这一划分。随后,法学13级本科生罗心从出版说明开始,到全书的卷一卷二各篇章,都做了简要说明。

外法12级本科生苏恒瑶补充了以下三点:法律的基本原则、物法中的善意取得、监护与保佐部分隐含的对行为能力的规定。周其明老师纠正了苏恒瑶同学的观点,指出《法学总论》首卷规定的“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这三项原则不仅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亦适用于所有的法。

国际法13级研究生幸桂兵对全书做了较为宏观的概括与评述。其论述可分为四部分。首先,通篇看来,他认为全书体现了罗马法的世俗法特征;结构上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同时也融合了自然法的正义理念;内容上则有诸如信托遗产继承这样的独具特色的制度。其次,全书体现了一定的人文关怀,具体表现在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和意思自治这四大原则上。第三,全书不仅强调了罗马帝国时期人与人之间的身份特征,同时也有身份特征的弱化趋向,后者可以从被释自由人、宗亲的法定继承权中的男女平等和家长权下家子对财产所有权的保留这三方面得以体现。最后,幸桂兵同学还指出了全书的不足,即一些规定的理论支撑性不够。总体而言,他的论述思路非常清晰,概括性与理论性较为突出。

随后,法理13级研究生徐洁补充了两点,内容包括被释自由人一篇中被释自由人分级制度的废止而引申出的对自由性质的探讨以及成文法的形式之一大法官告示这一制度,并指出后者对现行中国司法实践可能具有的借鉴意义。

法理13级研究生王波对物法中物的分类标准提出自己的见解。他认为,从物的取得方式这一角度对物的种类进行划分更为科学。

外法12级本科生贾祥云则谈了她读此书的整体感受。她认为此书许多规定是对当时社会生活习惯的罗列,一些对奴隶进行保护的制度体现了文明的进步。

法硕13级研究生刘伟随即对物的取得中的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的方式进行补充,还指出了书中对抛弃物的界定。

法理13级研究生姚为一对债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详述,内容主要涵盖了债的分类中的准契约之债和准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此外,在点评部分,周其明老师对同学们忽略的重要内容做了补充。如,卷一第三篇对自由的定义,卷二物法部分对公物与私物的划分、发现物的取得、地役权的规定以及卷四中对抢劫与盗窃的刑罚和公诉的规定。老师认为,书中对抢劫罪与盗窃罪的刑罚规定具有合理性,盗窃罪侵害的法益是财产,对其惩罚以财产罚为主;抢劫罪侵害的法益兼具人身与财产,对其惩罚应包括人身罚与财产罚,并强调不能忽视财产罚。

第五次读书活动的时间是119号星期六上午9:00-1130,地点为南湖校区图书馆6楼会议室,阅读书目是奥古斯丁的《上帝之城》。第六次读书活动时间是1116号星期六上午9:00-1130,阅读书目是阿奎那的《阿奎那政治著作选》。欢迎有兴趣的读者参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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