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广大读者的公共利益,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需求,保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图书馆(以下简称“图书馆”)良好的环境和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图书馆读者是指进入图书馆、利用图书馆资源与服务的个人或团体。
第二章 入馆规范
第三条 有序入馆。读者凭本人校园卡、人脸识别入馆,入馆需着装整洁、举止文明。
第四条 保持安静。将手机等电子设备调至静音状态,轻敲键盘,不在室内喧哗、接打电话。
第五条 轻声朗读。仅可在指定朗读区轻声朗读,避免影响他人。
第六条 爱护公物。合理规范使用书刊和各类设备设施。
第七条 保持清洁。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
第八条 禁带食品。禁止携带食品入馆,可以携带置于密封容器内的饮品。
第九条 合规宣传。图书馆不接待商业活动的拍摄和广告宣传;如因非商业事由在馆内张贴散发宣传品、进行拍摄及录像等活动需征得图书馆许可。
第十条 重视安全。严禁在馆内吸烟、使用明火及大功率电器以及其他有消防安全风险的行为;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物品入馆;不在消防安全卷闸门下、旋转楼梯、玻璃围栏、户外平台等危险区域逗留或有危险举动。
第十一条 保管财产。保管好个人物品,随身携带贵重物品,离馆时带走个人物品,如有遗失,责任自负;如遇门禁系统报警,需主动配合检查。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章规定的行为,给予提醒、批评教育;劝说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冻结入馆权限三十天的处罚。
第三章 文献资源利用
第十三条 读者需妥善保管和使用图书馆的图书、期刊、报纸、古籍等纸质文献,不得有拆散、剪裁、圈点、涂划等污损文献的行为。
第十四条 超期未归还图书,给予冻结借阅权限的处罚;归还图书后方可恢复借阅权限。
第十五条 损坏、遗失书刊处理
(一)损坏、遗失图书,需购买相同版本的正版(或同出版社的新版)图书赔偿,同时按5元/册缴纳图书加工费;赔偿的图书必须完好、无污损;如无法赔偿同版(或同出版社的新版)图书,需联系图书馆总服务台预约办理赔偿事宜。
(二)损坏、遗失期刊、报纸等其他类型文献参照图书赔偿标准赔偿;其中单本(包括合订本)期刊,基准价格为该刊全年价格;单份报纸,基准价格为该报季价。
(三)恶意损坏文献,除照章赔偿外,给予通报批评、冻结借阅权限三十天的处罚。
第十六条 未办手续、私自携带文献离开图书馆,除归还文献或照价赔偿外,给予通报批评、冻结入馆权限三十天、冻结借阅权限三十天的处罚。
第十七条 电子资源知识产权保护
(一)图书馆的电子资源仅提供给本校教职员工和学生使用;禁止将账号和密码告诉校外人员;未经出版商或代理商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设代理服务器,将本校购买的数据库或其他电子资源提供给校外人员使用。
(二)严格遵守版权法的规定,对图书馆电子资源的利用仅限于本校教职员工和学生学习、教学及研究目的,禁止用于任何营利性活动。
(三)严禁利用任何下载工具或其他非正常手段连续、集中、批量地下载数据,以免被数据库商作为超出正常阅读、浏览速度的滥用行为对我校采取制裁措施。
(四)如发现违规行为,图书馆将予以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将报请学校予以纪律处分。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和一切后果由违规者自负。
第十八条 违规使用电子资源,给予提醒、批评教育;劝说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冻结入馆权限三十天、冻结电子资源访问权限三十天的处罚。
第四章 座位管理
第十九条 图书馆在各类公共空间配备阅览桌椅供读者使用,每位读者每次可使用一个座位。禁止使用任何方式占座。
第二十条 使用有编号的座位时需通过选座系统在线选座,使用规范依照图书馆最新发布的选座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教师专座供教师读者优先使用。
第二十二条 结束使用座位时,需带走所有个人物品,清理桌椅,复位座椅。
第五章 读者物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读者可携带学习资料、文具、便携电子设备等物品入馆;禁止携带便携家具等物品。
第二十四条 读者如需存放个人物品,可按需选择图书馆提供的存包柜、置物架等多种储物设施;储物设施仅用于存放学习用品,禁止存放食物、贵重物品、危险物品等。
第二十五条 图书馆每日清理读者滞留物品,每学期定期清理所有储物设施;如有馆藏图书则归还上架,如有食物、易燃易爆物等违禁品直接清理、不予保留。
第二十六条 读者对个人物品负保管责任,由于未及时带离而造成的物品丢失,责任自负。
第六章 处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由馆员直接给予提醒、批评教育;经提醒、批评教育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图书馆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给予相应权利限制;对于违反校纪校规的,上报学校相关部门处理;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读者可于收到处理结果七日内向图书馆提出书面申诉。图书馆对相关情况进行复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条款如与图书馆已有规定不一致时,按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图书馆负责解释。